(2015)双桥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被告张立伟、李海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张立伟,李海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负责人李旭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晓虎被告张立伟被告李海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诉被告张立伟、李海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一四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