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奎与曾献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曾献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奎。被执行人曾献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汕澄法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曾献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献芝立即付还申请执行人王奎经济损失赔偿款222730.26元及相应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78元、执行费3241元,但被执行人曾献芝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曾献芝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DX07**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1辆以评估价16000元经公开拍卖而流标,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王奎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项财产以流拍价16000元作价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曾献芝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DX07**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1辆作价1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奎抵偿经济损失赔偿款。号牌号码为粤DX07**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1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王奎。二、申请执行人王奎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物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蚁克举审判员 曾 荣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