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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建立、王安与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立,王安,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天伟,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刘建立、王安申请执行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王安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汤城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