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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旭永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东鑫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旭永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东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旭永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音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桂镇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