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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冯金荣与潘永喜、詹斯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金荣;潘永喜;詹斯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26号原告冯金荣被告潘永喜、詹斯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荣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无书面裁定):准许原告冯金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