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冯金荣与潘永喜、詹斯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金荣;潘永喜;詹斯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26号原告冯金荣被告潘永喜、詹斯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荣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无书面裁定):准许原告冯金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