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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国良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诉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张国良。起诉人张国良于2015年1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被告大港新区保安服务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起诉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款3000元。起诉人起诉的理由为:起诉人于2013年10月2日在大港保安服务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2009)93号《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被告应给付起诉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3000元。起诉人多次要求向被告给付,但是被告均予以拒绝。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独生子女奖励费系政府为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种奖励措施,起诉人要求企业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国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贝(附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