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宏发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德建设(集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宏发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0号原告:慈溪市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红金。委托代理人:尤准国。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宏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5元,减半收取3857.50元,由原告慈溪市宏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