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惠露与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露,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惠露,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虎峰镇双龙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907124914。被告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6幢31-10。法定代表人王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露与被告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露撤回对被告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露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