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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崔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峻、王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9月23日下午,在潍坊市潍城区商品城丰华商城A座1020号门头房内,被告人崔某预谋盗窃后采取偷留钥匙、开门撬锁的方式窃取王某现金11800元。2、2013年1月15日下午��在潍坊市潍城区春鸢路嘉韵宾馆内,被告人崔某趁郎某外出之际,窃取郎某钱包内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并用事先知道的密码在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农业银行内自动取款机处取款10500元。另查明,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赃款22300元被告人亲属已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崔某的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收到条一份,证明一份,被害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郎某户口本复印件;证人张某、于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被害人王某、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农业银行取款机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已退赔全部涉案款项,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崔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刘鸣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迎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三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