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营销服务部业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组织机构代码69574682-8。法定代表人:张克稳,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仙霞路11号。负责人:杨善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