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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邵俊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邵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呈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俊,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辩护人梅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俊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硕、书记员张毅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俊及辩护人梅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晚,邵俊为了报复,邀约吴建材、简某、汪某、杨某将刘某骗至昆明市呈贡某路延长线时代俊园小区工地路边,对其进行殴打。后邵俊抢走刘某身上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3日23时20分许刘某报警称其在呈贡区时代俊园工地门口被几人无故殴打,其中一名男子抢走他的苹果4S手机。(2)户籍证明。证实:邵俊案发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8日13时10分许,民警在昆明市高新区建筑工地抓获邵俊。(4)销售凭证。证实:2014年5月16日,购买白色苹果4S,8G版手机一部。金额2400元。(5)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刘某无法联系,其手机无法归还。2、证人证言。(1)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邵俊的弟弟邵某在官南路被人打了,邵俊叫上他、杨某、汪某、简某去教训一下打邵某的男子。邵俊开着车带他们到了官南路找到那个男子,由杨某和汪某去找男子打车到呈贡的一个工地,其他人在后面跟着。到了之后,五人下车殴打了男子。邵俊还让男子把手机交出来,男子把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给了邵俊,并说:“只要你们不打我,我的车你们都可以开走。”之前他们没有商量过要拿那个人的东西。(2)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中旬,他在官南××道跑黑车时,一起跑黑车的会泽男子叫人打了他。6月3日下午,他在海丽滨雅酒店看到那个男子,他把男子的车牌号告诉了邵俊,邵俊带着4个工友去找男子。邵俊打完男子后从男子身上拿了一部白色苹果手机。(3)杨某、汪某、简某的证言与吴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同时陈述邵俊说拿手机是怕男子报警。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3日22时左右,他开车在昆明市拉客,有两名男子让他拉他们到呈贡大学城的时代俊园工地。到了以后,一名男子说要等朋友来付钱,他就下车站在驾驶位置边上。后来了三名男子,五人对他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男子抢走了他的苹果4S手机。4、被告人邵俊的供述及辩解。证明:6月3日的下午,邵某在官南××道看到之前打邵某的男子。他便叫上吴某、杨某、汪某、简某按照邵某提供的车牌号找到那个男子。他让杨某和汪某假装坐车到呈贡时代俊园,他和吴某、简某先开车走了。到了后五人对男子实施了殴打。后他怕男子打电话叫人就让男子把手机拿出来,并把手机砸了,但是没砸烂。后发现是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就想留着自己用。后又供述他在殴打男子的过程中感觉到男子裤包里有手机,他就把男子裤包中的手机拿掉了。5、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抢的白色苹果4S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6、辨认笔录。证实:刘某辨认出邵俊就是在时代俊园工地对其实施殴打,并抢走其手机的男子。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邵俊指认其与汪某、杨某、吴某、简某一起殴打一个拉客的黑车驾驶员,并拿走其手机的地方为昆明市呈贡某路延长线时代俊园小区工地的路上。8、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民警依法从邵俊处提取并扣押了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串号:01314500608936。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邵俊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邵俊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邵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邵俊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邵俊的行为缺乏抢劫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2、邵俊的主观恶性不深;3、邵俊具有坦白情节;3、被害人有明显过错;4、建议对邵俊适用缓刑。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邵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是强调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邵俊犯抢劫罪。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根据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拿走手机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邵俊抢劫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邵俊的行为缺乏抢劫的主观构成要件、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扣押的苹果4S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据此,根据邵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姣姣代理审判员  祁 昂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