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0月0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0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田东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王某某在外地址不详,无法与其联系,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