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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0月0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0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田东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王某某在外地址不详,无法与其联系,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