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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4)古刑初字第79号向德莲、伍佑云非法经营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甲,伍某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古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甲,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伍某某甲,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甲、伍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甲、伍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宋某某甲(在逃)、李某某甲(另案处理)在古丈县境内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俗称“买码”),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向某某甲和伍某某甲作为下线为其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俗称“抄单”),并许诺给向某某甲和伍某某甲以每期投注额10%的提成。在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过程中,每期在地下六合彩开奖之前,被告人向某某甲、伍某某甲均以电话方式报单给宋某某甲、李某某甲,开奖后,宋某某甲、李某某甲均以现金方式与向某某甲、伍某某甲进行结算。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甲为李某某甲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120余期,非法经营数额为255万余元,被告人向某某甲为宋某某甲非法经营40余期,非法经营数额为26万余元,被告人向某某甲共计非法获利28万余元;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伍某某甲为宋某某甲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70余期,非法经营数额为6万余元,非法获利0.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甲退还非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伍某某甲退还非法所得6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甲、伍某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向某某乙、彭某某甲、向某某丙、彭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甲、伍某某甲的供述;辩认笔录;物证:扣押的账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甲、伍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甲、伍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某某甲、伍某某甲适用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伍某某甲适用单处罚金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二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其中对被告人向某某甲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伍某某甲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向某某甲的犯罪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向某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伍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长永人民陪审员  汪祖宝人民陪审员  张鲜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莎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