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东 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赵东,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2197808281811,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22号-400。被告:许东,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4197206261250,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铁东四道街26号-400。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与被告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