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张××,女,汉族。被告张××,男,汉族。因原告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静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