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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迎伟与付爱国、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迎伟,付爱国,廉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徐迎伟,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爱国,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廉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迎伟诉被告付爱国、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付爱国、廉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付爱国、廉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迎军名下的一套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拐角楼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2××8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