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洪金娥与曾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金娥,曾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0号原告洪金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汝龙。被告曾瑜。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金娥与被告曾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金娥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