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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西阳与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阳,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陈西阳。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陈修海,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西阳支付拖欠工资9475元和经济补偿金3290元;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2月各项社会保险(具体费用由社会经办机构核定,其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已扣除);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时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9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陈西阳补缴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2月各项社会保险。三、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时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