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杜永明与蒙城县谷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郁明坤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永明,蒙城县谷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郁明坤,杨胜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永明(曾用名杜庆明),男,汉族,1949年2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临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谷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四中北面)。法定代表人;郁天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明坤,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蒙城县谷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胜怀,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蒙城县谷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诉人杜永明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谷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郁明坤、杨胜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永明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杜永明撤回起诉及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杜永明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杜永明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永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永明负担,予以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