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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杨陵街道办某某村。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征地补偿款49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存款4950元,全部案款及申请执行费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