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终字第0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熊方梁与付为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为松,熊方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02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为松,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方梁,居民。上诉人付为松因与被上诉人熊方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响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付为松。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严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