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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塘刑初字第80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一×。2014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少峰,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刑诉(2014)第134号起诉书、津滨检塘刑变诉(2014)13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一×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及辩护人张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一×自2012年4月份承租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领先公寓2-5、2-6商铺,并将其改造为盛世桃园洗浴中心,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一×以非法占有应缴电费为目的,采用地埋电缆,表前接线方式,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盗窃电力能源,期间,天津电力滨海供电公司多次向其下发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但被告人陈一×拒不整改。经计算:盛世桃园洗浴中心窃电电量为63361.84kwh,窃电金额为54446.83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一×的家属补缴了电费总计34万余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一×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一×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一×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积极主动退赔窃电款34万余元,远远超出了鉴定部门所认定的窃电金额,并表示愿意缴纳罚款;被告人陈一×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一×于2012年4月承租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领先公寓2-5、2-6商铺,并将其改造为盛世桃园洗浴中心。被告人陈一×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期间,以非法占有应缴电费为目的,采用地埋电缆,表前接线方式,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盗窃电力能源,在此期间,天津电力滨海供电公司多次向其下发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但被告人陈一×拒不整改。经计算:盛世桃园洗浴中心窃电电量为63361.84kwh,窃电金额为54446.83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一×的家属补缴了电费总计人民币34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陈一×供述,证人李××、邵××、曹××、董××、翟××、陈二×、孟××、王××、薛一×、薛二×、蔡××、张一×、刘××、张二×证言,辨认笔录,天津市电能表计量检定站出具的对窃电量和窃电金额评估书,CF箱照片,领先公寓电路图,滨海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陈一×租用的2-5底商和2-6底商的电费明细表及情况说明,盛世桃园洗浴中心用电设备明细,滨海供电分公司的报案材料以及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3套,天津市电力公司的发票复印件2张以及滨海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型图、维修基金交款收据、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盛世桃园洗浴中心的外围照片以及窃电电缆的照片,情况说明,关于窃电数额及金额认定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一×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陈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世宏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