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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郭某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16号被告人郭某明,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至2014年巴西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郭某明先后多次通过电话、网络赌球账号向颜某报(又名颜某伟,在逃)、“阿民”、陈某文(在逃)投注足球赛事进行赌博,同时通过他人获取外围球投注账号x4×××66等进行投注,个人投注金额共达人民币20多万元。被告人郭某明个人在参与世界杯投注的同时,利用域名为“http:∥hgXXXX.con”、“http:∥ag.hgXXXX.con”等网上赌球网站的世界杯足球赛事的赔率为参考,坐庄接受梁某松(又名梁某某,在逃)投注约20场次,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明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郭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明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汕尾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相片》,《电子数据鉴定书》(汕公鉴字(2014)17号、26号、31号),《郭某明手机短信列表》,《郭某明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赌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牌、白色“三星”牌手提机、黑色“COMPACMODEL:CQ40-7037TX”牌手提电脑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小武审判员  吕俊智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