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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国平与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平,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罗国平,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平与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唐志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