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力中,该××董事长。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路支行31×××27账户存款1500万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武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路支行31×××27账户存款1020万元划拨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