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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刘某某,男,57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王某某,女,53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