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程某:女,农民。被告: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