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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汉登与湖北兴泰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胡汉登。委托代理人唐复平,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湖北兴泰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建设路216号孝柴小区二期5栋。法定代表人熊朝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登诉被告湖北兴泰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汉登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汉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汉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汉登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