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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韩玉华诉何洪均、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华,何洪均,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44号原告韩玉华,女,生于1947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洪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祝利,男,生于1972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华诉被告何洪均、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洪均、祝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华撤回对被告何洪均、祝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玉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古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