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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times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初字第0050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0月15日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被控滥伐林木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第00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于2000年承包了本村村东约3亩的土地栽植杨树。2012年7月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擅自将其承包地内的80棵杨树砍伐并出卖。2014年8月份,村委会要求承包到期土地里的树木全部砍伐,并由村委会统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杨××除将承包到期土地内树木砍伐外,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并将未到承包期限土地内的30棵杨树砍伐并出卖。经蓟县林业局现场勘查鉴定,两次被伐树木伐根110个,合立木材积共计33.784立方米。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蓟县林业局出示的尤古庄镇黄辛庄村杨××滥伐林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材积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五张,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林业局向公安局案件移送书,公安蓟县分局刑侦支队第六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前科的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张××的证言,被告人杨××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承包土地内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较大,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