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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何平与天长市农业机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长市农业机械公司,何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农业机械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组织机构代码15271114-3。负责人:俞树彬,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平,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长市农业机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长市农业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学翥,被上诉人何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刘东升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