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云成与赵书强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成,赵书强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5号原告赵云成。被告赵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成与被告赵书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赵云成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