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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云成与赵书强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成,赵书强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5号原告赵云成。被告赵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成与被告赵书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赵云成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