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何XX与被告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魏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何XX,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道县仙子脚镇蒋家岭村XXXX。被告魏XX,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上关街道办事处平塘村镇蒋家岭村XXXX。原告何XX与被告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25日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光亮独任审判,书记员陈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XX诉称:2012年下半年,被告魏XX在原告出租房内买走挖沙机斗,欠款10000元,立下字据答应2012年底付清,被告到期后拒不支付欠款,原告多次电话追被告还款,被告总以迟些还为由,现一直逃避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10000元欠款。被告魏XX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魏XX于2010年在原告何XX机电维修店买下挖沙机斗一个,支付部分现金款后,欠下10000元款写下欠条一张,约定年底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催还,一直未还。原告遂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10000元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何XX提供的欠条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张,电话录音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部分陈述,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的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卖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因买卖关系欠款,不按约定付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证据确实,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XX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失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