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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郭正梅与刘福林、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梅,刘福林,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郭正梅。委托代理人顾坚、戴荣林,无锡市崇安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福林。被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龙山路2号旺庄科技创业中心B座。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梅与被告刘福林、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郭正梅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正梅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正梅撤回对刘福林、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郭正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