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峥与浦宏柱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峥,浦宏柱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891号原告王峥,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被告浦宏柱,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峥诉被告浦宏柱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峥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