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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峥与浦宏柱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峥,浦宏柱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891号原告王峥,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被告浦宏柱,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峥诉被告浦宏柱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峥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