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伍建波与三台县蜀光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波,三台县蜀光汽车修理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61号原告:伍建波,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余坪镇。被告:三台县蜀光汽车修理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波与被告三台县蜀光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建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伍建波负担。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