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3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成年,沂源县永华滤清器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