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司林林、孙长征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媛媛;司林林;孙长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诉保字第0036号 申请人王媛媛,居民。 被申请人司林林,居民。 被申请人孙长征(司林林之夫),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申请人王媛媛与被申请人司林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双方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司林林、孙长征转移财产,申请人王媛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司林林、孙长征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王媛媛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司林林、孙长征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和丰园三期8号楼4单元2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