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湘媛与被告长沙市沃迷倪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湘媛,长沙市沃迷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王湘媛,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长沙市沃迷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心区新开铺街道石人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余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湘媛与被告长沙市沃迷倪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王湘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湘媛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