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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董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考虑子女成长因素自愿撤诉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