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五华县龙村镇黄洞村丰云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五华县龙村镇人民政府林地处理决定行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华县龙村镇黄洞村丰云村民小组,五华县龙村镇人民政府,温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龙村镇黄洞村丰云村民小组。负责人:温裕轰,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该村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古展仁,男,汉族,1944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五华县龙村镇潭溪村湖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华县龙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杜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毛裕明,五华县龙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温城雄,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五华县水寨镇西河居委华侨街**号。上诉人五华县龙村镇黄洞村丰云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五华县龙村镇人民政府林地处理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五华县人民法院(2014)梅华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五华县龙村镇黄洞村丰云村民小组认为五华县龙村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龙府林调处字(2014)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处理的不是上诉人所申请确权的林地,拟向被上诉人重新申请确权,遂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五华县龙村镇黄洞村丰云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五华县龙村镇黄洞村丰云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五华县龙村镇黄洞村丰云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 璐审 判 员 江 彦代理审判员 巫乐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