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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胜明与被申请人解存有、郭青玲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胜明,解存有,郭青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刘胜明,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西冯村11巷**号。被申请人解存有,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北城办圣惠北路二处*排****号。被申请人郭青玲,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北城办圣惠北路二处*排****号。申请人刘胜明与被申请人解存有、郭青玲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胜明以其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刘胜明与担保人刘金串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东北角2层02-029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胜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解存有、郭青玲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刘胜明银行存款100000元。三、查封申请人刘胜明与担保人刘金串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东北角2层02-029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费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