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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江圳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圳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40号罪犯江圳生,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雨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圳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50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2012年1月12日、2013年7月18日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3日止。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江圳生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江圳生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人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审批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江圳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圳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圳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