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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商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沈顺荣与汤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顺荣,汤怀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815号原告:沈顺荣。被告:汤怀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顺荣与被告汤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顺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顺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居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