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海商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沈顺荣与汤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顺荣,汤怀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815号原告:沈顺荣。被告:汤怀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顺荣与被告汤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顺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顺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居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