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葛长春与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春,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葛长春。委托代理人郁正荣。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长春与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长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