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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郭永军与晋城金长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军,晋城金长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郭永军,男,汉族,住山西省榆社县。委托代理人郭斌华,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金长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法定代表人李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剑,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军诉被告晋城金长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军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郭永军负担。审 判 长  张东法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