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06
案件名称
李某、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6年3月2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教师,住隆阳区。被申请执行人储某,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教师,住隆阳区。关于李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隆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储某支付婚生女抚养费6087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储某于2015年1月9日交清全部执行款6087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1月16日将全部执行款6087元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斌执行员 赵伟之执行员 吴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