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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杞执字第15号申请人潘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农民,住杞县裴村店乡孟里寨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杞县裴村店乡孟里寨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杞民初字第1403号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某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审判员  尹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新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