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9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与万州区欢欢幼儿园,冉茂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重庆市万州区欢欢幼儿园,冉茂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882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住万州区白岩路416号。法定代表人郭延平,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向世华,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欢欢幼儿园,住周家坝办事处广电局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彭书琴,欢欢幼儿园园长。被告冉茂琼,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欢欢幼儿园与冉茂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罗良负担。审判员 向太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思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