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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被告蔡晓会、杨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蔡晓会,杨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负责人潘忠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晓会,男。被告杨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被告蔡晓会、杨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昭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斐(兼) 搜索“”